5.12全国防灾减灾日法律知识互动科普
2024年的5月12日是我国第16个防灾减灾日主题是“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着力提升基层防灾避险能力”5月11日至17日为防灾减灾宣传周全国防灾减灾日的意义
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在全球气候变化和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中国自然灾害损失不断增加,重大自然灾害乃至巨灾时有发生,中国面临的自然灾害形势严峻复杂,灾害风险进一步加剧。

在这种背景下,设立“防灾减灾日”,既体现了国家对防灾减灾工作的高度重视,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通过设立“防灾减灾日”,定期举办全国性的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有利于进一步唤起社会各界对防灾减灾工作的高度关注,增强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普及推广全民防灾 减灾知识和避灾自救技能,提高各级综合减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的损失。
全国防灾减灾日的由来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里氏8.0级特大地震,也就是汶川大地震。这场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的大地震仅四川全省就有68712人遇难、17912人失踪。这场大地震给全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和难以愈合的心灵创伤,堪称国家和民族史上的重大灾难。
灾害发生后,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抗震救灾,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团结与坚强。2008年6月山西省太原市有政协委员提议,为表达对灾害遇难者的追思,增强全民忧患意识,提高防灾减灾能力,有必要设立“防灾减灾日”或“中国贩灾日”,借此表达对地震遇难者的纪念弘扬团结抗灾的精神。
而在这一特殊的日子里,普及防灾减灾相关的法律知识,更是显得尤为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一部规范全社会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活动的重要法律。它主要调整在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和震后救灾与重建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明确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在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活动过程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防震减灾职责分工
国务院
全面领导防震减灾工作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震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公民、法人、组织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防震减灾职责规划
国家防震减灾规划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防震减灾规划
地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防震减灾规划的内容:
震情形势和防震减灾总体目标;
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布局;
地震灾害预防搭施;
地震应急救援措施;
防震减灾技术、信息、资金、物资等保障措施。
地震灾害预防
建筑工程应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已经建成的相关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规定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对抗震设计质量以及施工设计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设计和标准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
基层组织、学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全国防灾减灾日的法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未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
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或者在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秩序;
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